運動員用藥

取得藥物的方法有兩種:經由醫師開立處方箋,或直接到藥局購買。身為運動員的你每次用藥都一定要取得醫師處方箋,並告訴醫生你是運動員,受運動禁藥管制規則之規範束縛。你的醫師必須確保他所開的處方藥物不含任何禁用物質。若你的醫師無法確定時,可以至本網站禁用物質諮詢填寫問題。

若你使用的藥物不需醫師處方箋(即一般所謂的「市售」藥品)時,最好在購買前出示禁用清單給藥劑師參考。有些品牌提供許多種相同的產品(譬如說不嗜睡、快速解除病痛、藥效特強、藥效持久等),但配方不同,其中一種可能含有禁用物質,而另一種則沒有。

現行最新的禁用清單均公告於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網站 http://www.wada-ama.org 或本網站年度禁用清單頁面供參考。通常每年十月均會公告更新的禁用清單並自次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

若有必要使用該類藥物時,請洽你所屬的國際運動總會(或國家運動協會)或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詢問有關申請治療用途豁免證明的資格與作業程序。提出申請前,最好先請你的醫師考慮使用不含禁用物質或方法的替代治療方式。若有其他替代治療方式時,所提送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可能遭退回,且整個作業程序也會延誤你的復原期。

如發生急性且攸關生命安危的病痛等需立即使用含禁用物質藥物治療的特殊情況時,你和你的醫生必須在治療後立刻申請治療用途豁免證明。不過,這類案例少之又少,因此在危急情況下,仍將於仔細審查後核發治療用途豁免證明。

使是同樣品牌的市售藥品即在各國使用的名稱多半不同,且其所含的物質成分依各國法規規定也有差異。也許在某個國家買來吃的藥不含運動禁藥成分,而在別的國家販售的同一品牌的藥可能就含有禁用物質。在國外買藥吃的時候,最好先問隊醫,並試著和當地國家運動禁藥管制機構聯繫,或與本基金會聯繫。最後在沒辦法的時候,也可帶著禁用清單到藥局,詢問值班的藥劑師有關你打算購買的藥品中是否含有清單所列的禁用物質。

另外就是在行李中隨身攜帶一些你確定可以使用且可能用到的藥品(止痛藥、退燒藥、過敏用藥物、一般感冒藥、胃藥、皮膚用藥等),以避免發生上述情況。攜帶藥品入境其他國家或返國前,最好能查清楚有關入境通關規定是否允許你攜帶這些藥品入境,並確保自己沒有攜帶違禁物質進入目的地國家。

這和使用營養增補劑差不多,有些國家會採用自然醫療產品,但草藥及其他替代性醫療品的品質管制有時候不像藥品管理那麼嚴格;因此,不當標示、生產作業不良及污染等均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造成體內出現禁用物質的情況。自然醫療產品所含的活性物質濃度通常非常低,但由於產品標示中並未載明其所含的化學物質成分,僅列出原物質(萃取植物或動物的名稱),因此不管任何人都很難判斷這類產品內是否含有禁用物質。

此外,運動員使用祖傳或社會文化傳統產製的藥物時須非常謹慎小心。記住,依據嚴格責任原則,不論禁用物質如何或為什麼進入運動員體內,運動員都須自行負責。

依據現行運動禁藥管制規則施行的嚴格責任制,身為運動員的你必須對進入你體內的任何物質,不論是別人推薦使用、醫師開立的處方或是他人提供給你的物質等,都需負完全責任。若運動員藥檢結果呈陽性者,其處分為喪失參賽資格,且可能遭懲處或停賽。

營養增補劑

很多國家的政府對於營養增補劑的生產製造並無明確的法令規章加以約束,也就是說產品內含的成份可能與外包裝或外盒標示不同,增補劑中未標明的物質有可能含有運動禁藥管制規定的禁用物質。根據研究報告指出,市售供運動員使用的產品中有高達 20% 左右內含未標示,且可能導致藥檢陽性的物質。許多藥檢陽性案例都和使用營養增補劑有關。

依據嚴格責任規定,運動員應對體內被檢測出來的任何物質負責、不論該項物質如何進入體內,其處分可能是取消參賽資格、禁賽等。

若運動員認為需要攝取營養品時,應先諮詢運動營養師或運動醫生等合格的運動科學專業人員意見,確保運動員所需的營養可由日常飲食中獲得補充。若專家認為您需要使用營養品,這些人應該是可以維護您的營養需求及健康問題的適當人員,應該充分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並接受嚴格的責任原則規定。

2003 年間,國際奧會營養工作小組也聲明其對運動員使用營養增補劑的立場:「運動員隨意使用營養增補劑的作法應更加小心謹慎。含有營養成分的營養品可以補充飲食攝取或偏食習慣的不足但用這種方式攝取充足的營養效果都是短期的。使用營養品無法補充偏食以及飲食的不足。想使用營養品及運動食品的運動員應考慮到其效用、成本、影響健康和成績的風險,以及可能出現運動禁藥檢測陽性的潛在風險。」

絕大部分的營養品製造商都宣稱他們產品的有效性,但這些都未經具有公信力的科學研究證實,而且廠商也很少告知消費者有關潛在的負面效益的資訊。營養品製造業為營利事業,運動員應該獲得正當協助,而能辨識到底這是行銷策略還是事實的資訊。若運動員決定使用營養品,最好能選用已建立良好聲譽及使用優良製造作業的公司產品,例如大型的國際製藥廠。運動員可以和廠商聯繫取得更多資訊,甚或最好能拜託他的醫生幫忙聯繫詢問。茲特別提醒:

  • 凡廣告宣稱具有「增強肌力」或「燃燒脂肪」效用的營養品通常比較可能含有同化性藥劑或興奮劑等禁用物質。
  • 「草藥」和「天然」等字眼並不代表這項產品一定「安全」。
  • 營養增補劑裡面可能含有的禁用物質包括:
    • Dehydroepiandrosterone(〝DHEA〞)
    • Androstenedione/diol(以及變異物,包括〝19〞及〝nor〞等)
    • 麻黃
    • 麻黃素
    • 安非他命(還有「街頭毒品」如 ecstasy 等)
  • 純維他命及礦物質本身並未被禁用,但建議運動員使用時,可選擇知名品牌,並避免與其他物質混用。
  • 黑市或未標示的產品應特別注意;運動員千萬不要用來路不明的物品,即使是教練或運動隊員提供的也一樣。
  • 透過網際網路購買營養品時,運動員應避免購買只列郵政信箱沒有列出公司地址,或只列出標示讓人找不到的聯絡資料,例如電子郵件地址的公司產品。

註:即使運動員都遵照上述建議注意事項去做,也不能保證使用營養品不會出現藥檢陽性。

治療用途豁免(TUE)

  • 運動員也和一般人一樣會生病,或因身體狀況需要治療。若因治療使用到禁用清單上的禁用物質或方法時,治療用途豁免(TUE)能授權該運動員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而不受到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之處分。
  • 申請之TUE將由治療用途豁免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核發
  • 本會核發之TUE僅適用於國家級之賽內檢測及賽外檢測,除該TUE另送國際總會或國際綜合性賽會籌備會並取得承認。
  • 核可標準包含(以下條件均須符合):
    • 運動員有清楚的醫療診斷,治療該症狀必須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
    • 治療用的物質將不會重大地提升運動員表現,使其超出正常健康狀況下之運動水平。
    • 除了該禁用物質或方法之外,沒有其他合理可行的治療替代方法。
    • 必須使用該禁用物質或方法的原因不得為過去在沒有取得治療用途豁免的情形下,即使用當時的禁用物質或方法。
  •  
  • 運動員須於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取得治療用途豁免,除符合回溯性申請條件下可於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後申請。
  • 運動員於就醫時須向醫師表明運動員身份,並說明受運動禁藥管制規定規範,須向醫師確認治療方法是否包含禁用物質或方法,或請醫師考慮其他不含禁用物質之治療方法。如果仍須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則須申請治療用途豁免。
  • 運動員及醫師可透過以下管道確認使用之物質或方法是否被列入當年度的禁用清單
  • 1.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如奧亞運、帕運)之選手:
    • 尚未取得TUE:向該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之籌備會申請
    • 如已取得其他單位(如本會)核發之TUE:則向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之籌備會確認該TUE是否適用。
    • 申請時間:依賽會規定
  • 2.國際級選手、參加國際比賽的選手、被國際總會列入TP/RTP(藥檢名冊/藥檢登錄名冊)之選手:
    •  尚未取得TUE:向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申請
    •  如已取得其他單位(如本會)核發之TUE:向國際單項運動總會確認該TUE是否適用。
    • 申請時間:依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定
  • 3.國家級選手(見註1) :
    • 向本會申請
    • 申請時間(參賽選手):依賽會公告,若無公告則於比賽日30日前為申請截止日
    • 申請時間(本會之TP/RTP選手):收到列入通知後,如須申請TUE則立即提出
  •  4.非國家級選手(含休閒級選手,見註2):
    • 向本會申請
    • 申請時間:適用回溯性申請,但仍須符合TUE核可條件
  • 註1-國家級選手定義:
    • 具備中華民國任何特定體育團體或其會員或其相關組織(包括任何協會、俱樂部、團隊或聯盟)會員或執照資格所有運動員
    •  參加由中華民國任何特定體育團體或其相關協會、組織、俱樂部、團隊、聯盟或有中華民國政府單位所籌辦、認可或主辦競賽、賽事或活動運動員
    •  基於防制中華民國境內之違規使用運動禁藥,因註冊、授權或契約關係而屬於中華民國任何特定體育團體或任何相關協會、組織、俱樂部、團隊或聯盟其他任何運動員
    • 參與非特定體育團體,而係國家級賽事組織或任何其他國家級聯盟組織所籌辦、認可或主辦之任何活動運動員
  • 註2-休閒級選手定義:
    •  即為娛樂目的而從事或參加運動或健身活動,但不參加由特定體育團體、其任何相關或非相關協會、組織、俱樂部、團隊或聯盟所籌辦、認可或主辦競賽或賽事之人,且其於未於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則前5年內:
      • 非為國際級運動員(由個別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依「運動禁藥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定義) 或國家級運動員(由本會或其他國家級運動禁藥管制組織依「運動禁藥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定義)
      •  未於國際賽事公開組代表中華民國或任何其他國家
      • 或未列入任何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本會或其他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所維護之藥檢登錄名冊或其他行蹤資訊名冊。
  •  
  • 回溯性申請條件(以下情況擇一)
    • 您需要急救或急症治療
    • 您因為缺乏充分的時間、機會,或基於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於接受檢測前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或取得申請結果。
      (說明: 相關賽會均提前公告TUE申請,一般情況下不適用本條件)
    • 您因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之運動禁藥管制規定不能或不需要預先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
      (說明: 國家級選手除適用急救、特殊情況、賽外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之回溯性申請條件外,均須預先提出TUE申請方可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
    • 您非國際級選手(依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定)或非國家級選手(依本會規定),但接受了禁藥檢測。
      (說明:非國家級選手含休閒級選手可申請回溯性TUE)
    • 您在賽外使用了僅限賽內禁用的物質(例如 S9 糖皮質素),檢測結果為陽性。(詳見2022年運動禁用物質清單)
  •  
  • 其他回溯性申請
    • 儘管在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中有其他規定,在極少特殊情況下,如果考慮到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的目的,不核可回溯性TUE顯然有欠公允時,運動員可提出回溯性TUE申請並獲得核可。
    • 核可上述回溯性TUE予國家級選手或國際級選手須事前取得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WADA)之同意,且WADA有權推翻該核可決議。
    • 核可上述回溯性TUE予休閒級選手不須事前取得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WADA)之同意,惟WADA仍有權推翻該核可決議。
  • 依據申請單位不同(如國際綜合性賽事籌備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本會),聯繫該單位索取治療用途豁免申請表。
    (本會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頁面)
  • 申請表須由運動員及醫師共同完成填寫,並提供病歷及其他所需醫療文件,所有文件備齊寄送至申請單位。
  • 運動員應於參加賽會前至少 30 天前提出治療用途豁免之申請,具體規定依相關申請單位為準。無賽事參加計畫者,如有使用運動禁藥者,應隨時提出申請。
  • 治療用途豁免審查委員會將儘快審核,於收到完整申請文件後21天內提供審核結果。
  • TUE上均載明效期,如運動員於TUE效期結束後仍須繼續使用相同禁用物質或方法,則須於效期結束前再次提交申請。
  • 運動員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須符合TUE之申請內容,如劑量、使用頻率、使用途徑等有變更時須向申請單位確認是否須重新申請。
  • 治療用途豁免審查結果將載明未獲核可之原因,如須相關細節可向本會詢問。
  • 如因病歷或醫療資料缺件而未獲核可可於補件後重新申請。
  • 其他情況未獲核可,可向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申訴。
  • 您或本會可於收到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不核可通知21天內,將該TUE及申請之相關文件寄電子郵件或紙本至WADA請求審理。
    • WADA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WADA收件人:WADA Medical Department,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 WADA收件地址:Stock Exchange Tower, 800 Place Victoria (Suite 1700),  P.O. Box 120, Montreal (Quebec) H4Z 1B7, Canada
  • 在WADA尚未完成審理期間,本會核發之TUE仍於國家級賽事及賽外檢測有效。
  • 若未向WADA請求審理,本會將決定本會核發之TUE是否仍於國家級賽事及賽外檢測有效。
  • 請向藥檢人員出示核可之治療用途豁免,並在填寫運動禁藥檢測記錄單時,應確定你已就「使用的物質或藥物、核可之治療用途豁免等情況」提出說明。
  • 運動禁藥檢測權責機構接獲藥檢實驗室報告時,會針對治療用途豁免是否仍有效,以及檢驗分析結果是否符合核可之治療用途豁免內容(物質的本質、給藥途徑、劑量、用藥時間等)進行審核。若經審核確認相符時,將不構成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 所有治療用途豁免申請資料及運動員的病歷資料會以機密方式處理。所有治療用途豁免委員會均需簽署保密協定;若針對特定案例需要徵求其他科學專家提供意見時,傳閱的文件資料中不會列出運動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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